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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31来源:

  

CSCR-2016-11001

 

 

 

长财建〔2016〕40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

《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印发

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及与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事项等,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服务业总体发展规划、发展行动计划、空间布局规划及重大课题研究等的编制。

(二)服务业项目的发展

 1.支持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试点示范范围的项目;

 2.重点扶持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建设项目及引导项目。

(三)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支持中央商务区、特色街区、园中园等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展示交易、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基础设施)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企业平台(不含基础设施)给予补助。

(五)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标准化试点项目,对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绩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六)服务业人才培训、重大活动

举办全市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研讨、人才培训及对外宣传等相关经费开支。

(七)服务业行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

(八)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建设

支持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储备服务业十大产业的重大项目。

(九)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园区申请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的配套要求,按规定予以安排。

(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十一)其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项目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用于综合考核评定奖励,考核根据《长沙市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长办发〔2016〕21号)进行。

第七条  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用于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进行奖励引导。

第八条  服务专项按不同类别进行支持:

(一)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

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按不超过投资总额20%计算的补助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对区县(市)、产业园区、服务业牵头部门、龙头企业的服务业发展的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三)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对已批准新进入长沙市“四上”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单位,包括新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服务专项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发改部门进行申报,其中,中央和省在长单位、市属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部门审核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集中支付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主管市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办理集中支付手续。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五)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价。

第十条  申请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长沙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符合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能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市发改委根据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结果,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使用。

第十三条  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使用程序:

(一)区县(市)汇总辖区内新增单位情况进行奖励申请,市统计局进行核实并出具新进入长沙市“四上”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单位名单;

    (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呈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奖励一年一次,集中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服务专项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联合市财政局停止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专项的监管,推进扶持项目的实施。各区县(市)、园区及有关部门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园区及有关部门发现获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并提出变化情况说明及对策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变化导致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处理;项目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市发改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季总结汇报制度,各区县(市)、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产生效果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季度总结报告,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于次年形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市发改委,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对该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额。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引导资金项目评价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

    (三)申报材料不实;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专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欺骗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我市现代服务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